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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2时许,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居民李某某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蒙JP****)行驶至尚义县大青山附近时追尾前方轿车,造成两车受损,后受损车辆车主赵某某报警,尚义县大队民警接警后前往事故现场处置,后李某某被交警带往尚义县县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送检李某某血样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血样乙醇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254.8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5、现场针对被告人的酒精检测、抽血等过程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民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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