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黑龙江省木兰县人,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73********,汉族,高中肄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1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于2017年12月4日矫正期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D*****的小型汽车沿新开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新开路新开桥北口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3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