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力帆牌二轮燃油摩托车从廊坊开发区***村前往大官地村,行驶至广阳道与友谊路交口处时,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谭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谭某某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经酒精含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6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佳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