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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路**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冀GN****的黑色大众牌小轿车经过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村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1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虹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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