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住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继续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李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802乡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夏庄镇政府门前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8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当事人抽取血样登记表、酒精检测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汝涛
检察官助理:李志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