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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冀******灰色**牌小型轿车沿易县朝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都购物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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