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景县广川大街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9.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郑 佳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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