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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东侧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等待通行的刘某某驾驶的冀**号轿车尾部相撞,致使冀**号轿车又与前方陈某某驾驶的冀**号轿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27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文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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