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正定县河北大道中华大街桥下东300米处时,被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28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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