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村,现住永清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D9****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宏益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宏益街与南环道交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8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案件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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