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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25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沽源县**乡**村)。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8时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G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沽源县平定堡镇苗圃街出发回沽源县平定堡镇**小区家过程中,在沿小区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小区2号楼路段处时,碰撞了头南尾北停放的被害人王某某的冀GU****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与被害人纪某某的京PV****别克牌小型轿车,致冀GU****号起亚牌小型轿车被碰撞失控后冲进纪某某车库改装的住宅中,造成纪耐华受伤、住宅损坏、住宅内物品损坏及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沽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二)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三)被害人纪某某陈述;

    (四)证人袁某某证言;

(五)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沽源县公安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秀峰

检察官助理  李玉萍

2 0 2 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北省沽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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