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献县**镇**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冀J*****雪佛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道路时遇执勤民警正在查酒驾,为逃避检查,李某某驾驶车辆倒车时与后方郭某某驾驶的鲁N*****五菱之光面包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南某某受伤。经抽取李某某静脉血并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书见
检察官助理:郭志达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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