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与惠通路交口处时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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