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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5********,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市**装饰有限股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户籍所在地。本案由石家市**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二环北处时,被民警查获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149.02mg/100ml。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卷材料,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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