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因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藁城区交通管理大队行政罚款2000元。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9时51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四明街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