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李寨乡**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无业。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22时21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与方兴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9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4.查获和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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