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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5********,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确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与前程五街交叉口处遇执勤民警时,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于2019年08月12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为89.5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0800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志云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现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茨榆山乡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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