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杨各庄村南一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5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美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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