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社区**区**委**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26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C*****号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西关大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西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88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12. 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二百毫克每一百毫升以上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冰
(院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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