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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C*****别克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在抚宁区宁海大道与碧海路交叉口,与陈某某驾驶的冀C*****轩逸小型轿车追尾随相撞,致两车损坏及冀C*****小轿车乘员李海艳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89.34mg/lOOmL。经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双方民事部分已经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和到底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血液样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车上路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秋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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