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村**派出所南邻平房。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冀TH****的红色木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饭店出来回家,途中经过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中华大街交叉口附近时遇有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正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现场执法检查的民警指挥该车辆靠边停车,发现其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立即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0.5g/100ml,为进一步确认李某某血样当中的酒精含量,衡水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抽血检验。同年6月11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第1326号检验报告),确认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了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芝
检察官助理:秦子萌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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