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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李某某驾驶冀G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走永进路行驶至赤城县实验小学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照片、归案情况说明;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桂亮

检察官助理:陈星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所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83031****;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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