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0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1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经过辛集市**路与**街交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晚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19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2、被告人供述:李某某的讯问笔录;3、鉴定意见: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勘验、检查笔录:李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士学
检察官助理 穆 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