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5时01分,邢台县交警在邢台县杜岗线3公里处执勤时,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悬挂号牌为冀AS**小轿车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检验,鉴定结果为李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67.95/100ml。经查李某某驾驶车辆为无牌报废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邢台县交警大队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李某某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9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冬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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