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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乡**村人,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T****的黑色越野车,沿**南街由北向南行驶到**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春旭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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