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现住址为河北省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照驾驶车牌号为冀F8****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高碑店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政府红绿灯路口处时,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酒精检测报告,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抽血照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照、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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