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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99********,回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港**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与**大街交口处时闯入**路北侧绿化带与灯杆相撞, 造成车辆及绿化苗木、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45mg/100ml。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路市政设施维修费用明细单、**路1号和5号灯清单、苗木损坏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号楼**单**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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