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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1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义马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义马市**东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李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9.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书明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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