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哈弗牌白色普通小型客车沿河南省杞县**镇**村至**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杞县**镇**村至**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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