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街坊*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黄梅路一家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灰色轻便两轮摩托车沿黄梅路行驶至中州路,在中州中路与金业路交叉口处,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老城交巡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志攀
检察官助理:杨 毅
2020年4月8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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