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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1198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街道**村,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室。20199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6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二轮摩托车从洛阳市状元红路与经六路交叉口香榭里兰溪工地出发,行驶至纱厂路十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案件移交证明等;

2.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俊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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