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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渑池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豫MVP***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渑池县韶州路西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检测:李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至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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