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
被告人李**,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8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住登封市白坪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饮酒后驾驶豫A*****面包车,沿登封市高白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华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报告人李**血醇含量为175.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申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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