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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现住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0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延转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驶豫B*****号轿车沿豫21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通许县冯庄乡卫生院门口处,超越前方同向压单黄实线左转弯斜过公路的田永胜驾驶的豫B*****号车时,两车相撞,两车损坏,后出警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通许县中医院抽血。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3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娄二磊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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