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2009年3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阳市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扣留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7月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金华市公安局罚款一千七百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GK****小型普通客车从东阳市佐村镇宅口村方向往磐安县尚湖镇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怀万线38KM+400M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摄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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