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镇**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C2****重型自卸货车沿海港路自西向东行驶。当日14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途经海港路与龙金大道路口时,因未注意路面状况,车辆右侧撞向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男子尤某甲,造成两车损坏及被害人尤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李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乙、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关于浙C20****重型自卸货车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关于无牌自行车的技术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是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聪聪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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