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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县,住海东市**县**镇**小区**楼**单元**楼西,务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2****号“名爵”牌小型轿车在海东市平安区**路**楼下,由西向东倒车时碰撞停在路南的青BW****号“长安”牌小型轿车、青BK****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陕A****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32.2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卫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 案卷2册,光盘1张。

2. 起诉书1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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