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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农场**宿舍**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00时5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琼BA****号东风雷诺牌小轿车,从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高级中学附近往三亚市崖州区**农场方向行使,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高级中学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拦下盘查,发现李某某酒驾,公安干警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安干警随即将李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A****东风雷诺牌小轿车一辆;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酒精呼气单、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许樱

检察官助理:吴秋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农场**宿舍**号,联系电话1821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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