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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0********,汉族,高中文化,**建设集团海南分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嘉欣,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琼A9****小型普通客车载着罗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申鑫国际广场“金话筒KTV”与彭某某等人唱歌喝酒。次日凌晨0时1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9****小型普通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申鑫国际广场“金话筒KTV”停车场离开,其大约行驶十几米左右被保安拦下,后与保安发生争吵不小心轻踩油门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琼AW****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接着,李某某下车后因与保安发生了肢体冲导致身体不舒服被送往海南医学院救治。事故发生后,民警赶赴医院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便依法让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31mg/100ml。

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人口信息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健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村**号,联系电话:159********;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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