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号22时56分,李某某驾驶蒙E*****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海拉尔区东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金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9mg/100ml。经呼伦贝尔市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亚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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