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公寓**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海拉尔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的**牌**型SUV汽车。22时许,当其行驶至海拉尔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道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确认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7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张殿平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诉讼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