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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957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0********,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房2017年**月**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0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Y5****号牌小型汽车从南山区东滨路鸿丰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该酒店停车场出口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2020年7月11日1时10分提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3.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车轨迹截图、查获经过、李某某前科判决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呼气及抽血经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曾因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追究,仍在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代理检察官:黄方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房,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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