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群众,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深圳市宝安区**城**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1****号牌小型汽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大道**酒店路段变更车道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粤B0****号车左后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01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李某某醉酒后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秀娴
书 记 员 周倩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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