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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14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98********,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巷**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6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酒吧饮酒后,到酒吧停车场驾驶鄂A2****号牌小型汽车载着其朋友叶某某准备离开,在倒车时该车压到地面上的水瓶,导致水喷溅到行人王某某,因此与王某某发生纠纷。王某某发现李某甲有酒驾嫌疑于是报警,李某甲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警情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巷**号**房,联系电话1375113****;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3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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