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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65号

告人李某某,男,汉族,群众,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22031972********,驾驶证号码为3622031972********,准驾车型为A1A2,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街**号**栋**单元**房,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港社区**围**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路328工业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8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4.视听材料:录像光盘;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八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担保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6********;

2.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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