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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55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5********,汉族,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7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23时2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NT****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市**区**路与**交汇处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粤B7****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遂报警。李某某见交警到达之后则弃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2018年12月23日01时30分,李某某到达龙城中队投案,民警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62mg/100ml。

2018年12月26日,本院收到被告人李某某家属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经核实,被害人刘某某表示已经收到赔偿款3500元,并表示自愿谅解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吹气式检测结果、现场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人员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证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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