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现住温县**镇**村*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21时18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县番田镇番田大队西路段时,路遇交警检查,李某某随即弃车逃跑,后被追赶上的民警抓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酒精检测含量为10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并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督敬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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