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住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组**号,群众。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A95VQ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滨河大道育红中学附近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春荣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91094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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