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建始县业州**栋**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6小型汽车搭载三人从本县**镇“**夜市”出发,沿G209绕城线向本县业州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09绕城线距“**线”路口500米路段时,撞向道路右侧电线杆,因车辆被弹回路面发生了与道路护栏碰撞、车内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唐某某、杨某某、鲁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171号检测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抽血视频光盘;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3个月至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励
书记员:陈欢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县**镇**大道**栋*层,联系电话:1554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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