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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0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鄂A*****的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本区珞瑜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本区珞瑜路金盾小酒店门前时,停车在车内睡觉,后民警上前询问,被告人李某某醒来后立即驾车逃跑,后民警在珞瑜路科技会展中心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22.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及抓获经过;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查获视听资料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13****);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 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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