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4********,汉族,高中文化,**局**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号**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C****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神农架林区阳观线由郑万高铁3号横洞往新华镇方向行驶,行至阳观线31公里800米处时与公路右侧标示牌发生刮擦后失控撞向公路左侧山体,造成所驾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某电话报警,在等候过程中联系同事孙某某赴现场为其顶包,后被识破。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新华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08mg/100mL。经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单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19]毒鉴字第2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陕C****1号客车行车记录仪、现场处警执法记录及血样提取视频光盘1张;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吴慧珊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82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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